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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影券有效期 中英文标注差1年

  电影兑换券有兑换有效期很正常,但有两个兑换有效期且相差整整一年还真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市民高女士近日就碰到此等奇事。手中的两张渡凡电影观摩兑换券的中文说明中,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英文标注的有效期却是2011年12月31日。当她长假里和爱人去指定影院想兑票时被告知应以英文面上的有效期为准,也就是说此券过期作废无法使用。

  发行商上海渡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凡文化”)有关人员表示,此券为印刷错误,有效期应为2011年底,也告知过合作影院通知持此券欲来兑换电影票的市民。不过市消保委及律师则认为在我国所有合同文书都应以中文为准,盖了渡凡文化票务专用章的中文面才是真正的兑换有效期。有意思的是,渡凡文化部分指定影院未“听从”通知,称此券仍能用。

  “7+1”长假最后一天下午,高女士和爱人手持朋友送的2张渡凡电影观摩兑换券到使用范围之一的兰生影剧院,欲兑换两张电影票,可是被影院工作人员告知兑换券已经过期作废。“明明写着‘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怎么就作废了?”高女士当时一脸不解,直到工作人员将她手中的兑换券“翻了个身”才看到,英文那面上同样也有一行红色的阿拉伯数字,只是有效期至“2011.12.31”。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兑换券发行商的通知,此兑换券有效期遵循英文那面。据悉,高女士当场就联系渡凡文化客服,得到的回复是以英文面上的截止日期为准,且对方称卖票的时候都向客户口头通知过。

  高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有“口头通知”一说,并透露手上这两张兑换券是朋友于今年春节前后送给她的。“当时我就没注意到英文,只看到中文面上说有效期到今年年底,我想时间还早所以搁置着没用。根据他们的说法这券在朋友送给我时已没用了!”

  对于渡凡文化的解释高女士并不认同。首先她认为日期不一致是渡凡文化的失误造成,且消费者首先认同的是中文,故有效期应该以中文日期为准;其次她认为渡凡文化在发行时就该划去错误日期并重新盖章确认。“所谓的‘通知客户’站不住脚,如果有转手送人的话还要每个人做到一一转告?”

  记者仔仔细细地观察高女士持有的渡凡电影观摩兑换券,看到兑换券的编号、用作防伪的二维码及渡凡文化的票务专用章均在中文使用须知一面,英文说明一面则没有相关信息。此外中文那面上写着“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同时备注里称“一经售出,视为您对以上内容的理解和认可”。英文一面则印着“BEVALIDUNTIL2011.12.31”,意为“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

  兰生影剧院相关负责人张小姐和记者说,他们是根据渡凡文化的通知贴出相关告示,并为广大购买的人传达“有效期以英文面为准”的意思。记者获悉,也有部分持券人曾到兰生影剧院兑票并碰了壁。此外,曹杨影城和已经与渡凡文化取消合作的四平电影院目前也不支持该券兑换。

  不过除了暂停营业的万裕国际影城淮海店外,万裕国际影城天山店、宝山文化馆影剧院及嘉定影剧院则对这种有效期不一的兑换券并不排斥。万裕国际影城天山店客服咨询后表示“哪面盖了票务专用章就根据哪个”,而宝山文化馆影剧院及嘉定影剧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中文那面,可以用的”。

  但是渡凡文化公司首席技术官陶先生却给出不同的说法,即便上述三家影院同意可以用,但真等到消费者持券过去时还是会吃闭门羹。“新票的样本公司都给过各家影院,里面的使用须知和应用限制范围跟这券都有区别,同意能使用的影院估计认为是新票出了问题才愿接着使用”。

  陶先生和记者说,这些有问题的券是公司2010年年底时着手印刷的,“印了几万张,实际发行也就一两千张”。据悉,该兑换券当初的主要定位为外籍人士,所以会有英文说明,但因不排斥中国人使用,所以仍有中文注释。根据陶先生的说法,中英文两面上的有效期不一致是印刷错误,线日。

  陶先生说,因为印得多卖得少,公司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考虑了回炉重印的成本才放弃了内部纠错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卖给公司客户时签署相关协议,“告知客户这些券发出去的时候要提醒他人有效期是2011年12月31日”。因不排除相关客户在发放兑换券时忘记提醒,加上层层转手,这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释了高女士在电话中被告知“已通知”实际未收到通知的情况。至于为何票务专用章盖在中文面上,陶先生解释说是为了防伪。

  据悉,担心兑换券来路不明,渡凡文化婉拒散客前来换券。不过,陶先生倒是给出了个方案。据他所说,高女士需找到手中两张兑换券的最初来源,即从渡凡文化购券的客户之一,如果当初签协议的客户联系渡凡文化,可以换到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的新券。

  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负责人唐健盛说,在中国所有合同、文书都以中文说明为准,即便两个不一致的有效期限均为中文面上,“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要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因此唐健盛个人觉得,渡凡文化应告知使用范围内的影院,以2012年12月31日作为有效的兑换截止期。

  此外,唐健盛对渡凡文化在兑换券发行前就知道有问题却未作更改的行为提出质疑。“发行后才知道有问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别说发行前就有误差。即便用手写将错误的日期改为正确的,再补敲个章也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这个公司至少未对纠正印刷错误尽全责。”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表示,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中国还是以中文为准,此外对渡凡文化与客户之间的所谓“通知”持怀疑态度。“消费者是基于对有效期的信任所以会造成这种消费纠纷,该公司如一开始就知道是印刷错误就该全部回收,因考虑到自身利益采取‘通知’的做法不仅未能取得效果而且还让此事发酵近两年,完全是多此一举。”

  徐律师表示,既然渡凡文化的合同专用章敲在中文面上,更能说明中文面上的有效期为重。至于渡凡文化给出的解决方案,徐律师认为有刁难消费者之嫌。“让我们消费者为公司的错误花时间绕圈子找人,这是变相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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