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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再修订!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等中文标签需直接印制

  原标题: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再修订!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中文标签需直接印制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11年颁布、2012年实施,经过2018年修改监管主体之后,2020年再次对监管内容做了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对进口新食品原料食品的管理将更为严格,另外通过对进口食品、进口国、海关检查等做出新的规定。未来征求意见稿通过之后,不仅仅可以提升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也将提高进口食品的便利性。

  2020年6月,海关总署为逐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来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1年颁布,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来在2018年,由于监管主体的变化,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修订,监管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

  此次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再一次进行修订,将重点放在了内容完善上。与现行标准相比发生了较大改变,加强了对进口国的安全评定。

  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对合格评定的内容做出规定。首次提出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给予通关便利,也是海关落实“放管服”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如首次向中国输出某类(种)食品、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况。此外,还进一步确定了评估和审查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方式材料审核要求等。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也应获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进行备案、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还增加了“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示的检验合格证书。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133号中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将进口预包装食品改为进口食品,纳入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标签要求,并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标签内容做出规定。还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也就是说,对于将中文标签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的要求,已经从婴幼儿配方奶粉扩大到了保健食品和所有特殊膳食食品。在征求意见稿通过之后,境内进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食品标签的合规性承担对应责任。

  3.15期间,天津一市民网络购物了进口燕窝,但是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法院最终判决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还有上海一市民从代购处购买了进口食品,代购因为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而被判决十倍赔偿。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问题比较突出,征求意见稿则对进口食品的标签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扩大了需要标签的进口食品品类,而且对部分进口食品标签提出了更高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

  所谓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如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本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随着功能食品的兴起,新食品原料也慢慢变得多,国内陆续通过了不少新食品原料的审查。比如近期国家卫建委正式批准了透明质酸钠、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马乳酒样乳杆菌马乳酒样亚种为新食品原料。

  由于国内外情况不同,很多国外已经获得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在国内可能还未通过审批,因此在进口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时,要求会更加严格。

  实际上,国内对于新食品原料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比较严格,主要是考虑其安全性问题。随市场的发展,国家也在不断进行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虽然也有不少终止审查,但安全性较高的会逐渐放宽使用限量和人群要求。将进口食品也纳入到新食品原料的监管中,也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评定内容如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备案和合格保证等12项包括但不限于这几点的评定内容。

  从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一条,详细列举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方式、材料、要求、结果公布等内容。还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进口食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不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做评定,还增加了对进口国的安全评估,以提升最终进口到国内的食品安全。

  早在2016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就在探索实施进口食品预先检验制度、优良进口商评定和进出口食品企业信誉记录等制度。如今在此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海关还能够最终靠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让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做提前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来减少损失,也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不过无论实行何种措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而在安全的基础上,也能减少企业经营压力、提高进口食品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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